最高院院長肖揚何時關注《2007薊民初字第766號》津門特大冤案冤案?
2005年天津保坻區陽光美容院張某從我公司引進減肥技術和合格的減肥產品,并訂立了一年的合作合同(2005年8月3日至2006年8月2日),合同約定雙方如有異議在甲方所在地河東法院訴訟。2007年8月6日張某突然以產品質量問題在薊縣法院違法立案,我公司立即向薊縣法院提出管轄異議申請,薊縣法院置之不理,我多次找薊縣法院交涉此事均無果。2007年10月庭審也已產品質量作為辯論,我方當即出示了大量產品的國家合格證書和相關證據。2008年10底歷時一年多的產品質量糾紛案有了結果,薊縣法院托律師陳某給了我解除我公司與張某履行三年的有效合同變為無效合同的判決書,判令我個人返還張某三年前(現產品早已保質期)所進產品貨款70600元,合同履行時張某共付公司54600元(開庭證據也是如此)。.我不服當即找薊縣法院答疑。依據以下幾點:管轄權問題?解除已履行完畢三年的合同無效違法問題?脫離原告訴產品質量因何轉為合同無效問題?判決70600元與開庭證據54600不符問題?有限公司責任因何轉為我個人責任?薊縣法院置之不理拒不答疑,我當即表示如不答疑我去上訪并給藍為民院長寫了一封關于此案的異議上訪信,藍為民照樣置之不理。我無奈只得到天津市政府;市人大信訪辦;中南海;國家信訪局上訪他們告訴我去上訴相信法律公正。我于2008年11月我被薊縣法院非法拘禁一個月,薊縣法院執行庭陳衛東要我不要上訴給張某40000元調解此案否則繼續拘禁我,我妻子說不放人我多病母親將代我繼續上訪中南海,他們才把我放回家,給了我上訴天津一中院的機會。2009年7月歷時5年的產品質量糾紛案在天津一中院民二庭簡易開庭,幾天后傳來小道消息天津一中院不知受到了哪位領導指示不查事實和證據準備維持原判,一中院民二庭的理由是該案是薊縣法院審委會定的隨事實不清但也不宜改判和發回重審,請問高院領導國家哪條法律規定薊縣法院審委會定的案子錯了也不能該,這樣算不算官官相護?早知這樣中南海的領導讓我上訴還有什麼意義?我先將該案的部分證據登載www.91gongzheng.cn網上,證人手機:15122833559望高院領導為我這無辜小民主持正義,為我冤案平反!
原最高法院院長肖揚什么時候死的
是死是活不知道,但也不是個好法官,不然貪官咋會這么多。
原最高法院院長肖揚還在世呢